各市外经贸局、对美出口企业:
5月26日,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DOC)国际贸易总署在《联邦纪事》上又刊登公告,建议修订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程序的若干环节。DOC考虑从两方面修订现行政策:(1)以市场经济价格计算投入品价值,但只限于评估进口投入品;(2)继续以市场经济进口价格评估整个投入价值,前提是DOC认为进口投入品数量“有意义”,但DOC会采用若干标准来判定何谓“有意义”的数量。
此次美国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程序,是前一次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政策修改的继续,其目的主要针对中国。根据美国现行反倾销法,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反倾销程序中,DOC是根据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商的生产要素来计算正常价值,一般是参考经济发展程度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价格,以及替代国同类产品主要厂商所提供的价格。假如一家非市场经济生产商向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投入品,并以该国的货币付款,则他购买该等投入品所付的平均价格将会用来评估所有投入品(包括进口及本土采购的投入品)的价格。如果部分投入品是向一家市场经济国家的供应商购买,其余购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则整个投入品要素将会以向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所付价钱来评估。但是,在以下情况,国际贸易总署不会向以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所付价钱进行评估:(1)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商未必能以该价钱够足全部所需投入品,因此有关的采购数量意义不大;(2)该署认为交易并不公正;(3)该署有理由相信或者怀疑有关产品属于倾销或补贴产品。
DOC考虑修订这项政策,以明确向市场经济国家购投入品何谓“有意义的”数量,理由有:(1)根据少量采购品来计算整个投入的价值,未必能最准确地反映一家公司机采购全部投入品所付的价钱;(2)现行做法有机会让生产商操纵倾销计算方式,例如向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仅仅采购少量的投入品。
根据公告,公众可以于6月24日就上述意见递交评论,请你们认真研究该修改意见公告,并将相关意见于6月22日前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571-87706101;传真:87706229)。
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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