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4日,欧洲议会环境和公共卫生委员会采纳了关于建议委员会对含邻苯二甲酸盐的玩具进行立法的报告。报告的采纳很显然表明了大多数委员不仅支持对六种在玩具中广泛使用的邻苯二甲酸盐实施限制措施,同时要求实施更严格的标签制度。国会议员已经明确表态对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玩具应该表明“含有邻苯二甲酸盐,请勿放入口中”的警告。
同时,在2005年6月14日,官方公报公布了欧盟理事会的“共同立场”,要求对含邻苯二甲酸盐的玩具进行立法。该“共同立场(以后有可能被转化为欧盟法颁布)”提出了下列限制措施:
1、禁止在玩具和儿童抚育用物品(childcare articles)中使用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和BBP,如果该产品是以塑料为主要材料的,DEHP、DBP和BBP三者的总含量不得超过0.1%。
2、禁止在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有可能被放入嘴里的玩具和儿童抚育用品中使用DINP,DIDP和DNOP,如果该产品主要是以塑料为主要材料,DINP,DIDP和DNOP的三者的总含量不得超过0.1%。
3、违反第1、第2条要求的玩具和儿童抚育用品不得投放市场。
4、儿童抚育用品是指“任何被用来使儿童易入睡,娱乐,喂养或供儿童吮吸用的产品。”
关于在玩具中禁用邻苯二甲酸盐的临时协议已经被国会和部长理事会正式批准,尽管对具体规定方面各方尚存在分歧。一旦该指令被采纳,正式公布并生效,那么在指令生效后12个月后,各成员国将执行该指令。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