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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